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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到底是仅限电影行业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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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简称25号公告)的第三条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大家对免征适用对象有疑问,到底是仅限电影行业还是说也适用广告娱乐行业?如何申报减免呢?今年1-4月已经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处理?解答

一、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免征申报填写

缴费人可通过Etax电子申报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及办税服务厅等途径申报所属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电子税务局征收系统《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营改增)申报表》设置了25号公告*策提醒功能,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缴费人申报即享受免征*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附:填表说明

1、“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2、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3、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备注:因为软件的第2栏免征收入有阻断性校验,填写上限不允许超过元=2万×1.03,所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2万时,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写第1栏,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自动计算成0)

四、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本年度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选择:

1、缴费人可以选择抵减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

2、也可选择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办理退费;

3、放弃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

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退费有退费需求的企业如果去大厅退税,需要携带资料和正常退税一致(携带资料包括:已交税费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原申报表,产生退费的申报表,都应加盖企业公章。

退税申请表可在大厅填写,也可以直接在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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