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关于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我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zc
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邮编:)。信封上请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年5月18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年5月9日附件1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策、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对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力,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提倡法规引用标准、*策实施配套标准,在法规和*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中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
第八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支持出台区域性标准。
第九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依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受国务院标准化行*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文化和旅游行*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的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六)参与和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法定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七)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有标准化需求但暂无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科技教育司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技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制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策文件的规定。
(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和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
(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在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按国务院标准化行*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执行。
第十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是文化和旅游部依据行*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一般性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用于约束行*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行业标准。禁止在行业标准中对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府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利的行为。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科技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三)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
(四)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科技教育司审核。
(五)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科技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
(六)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支持地方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在标准发布后向科技教育司报送相关信息。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地方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文化和旅游标准由其制定单位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及其他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按照《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地方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在本级人民*府支持下推动本行*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应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推动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
第三十四条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X月X日起实施。原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的《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原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2《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年9月原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年7月原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印发了《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施行十余年,对规范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文化和旅游行业快速发展,标准化工作的*策措施、组织机构、覆盖范围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印发,标准化综合改革工作纵深推进,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出台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水平,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起草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对照文化和旅游领域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参考借鉴其他部委关于标准化管理的文件,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起草过程中,先后3次向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文化和旅游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并在全国文化和旅游科教工作会上组织进行讨论,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吸纳。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原则等。
(二)机构与职责。主要规定了科技教育司、相关业务司局、我部受委托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各单位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三)标准的制定。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原则,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原则,明确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备案等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
(四)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相关工作内容,及标准公开、宣传、反馈评估、复审、修改、试点示范等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和罚则。
(五)保障机制。主要规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在*策、经费、人才、奖励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说明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充分吸收了原文化部和原国家旅游局制度成果,借鉴了国家和相关部委出台的标准化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精神,补充了标准化工作与法规*策、科技创新、区域发展相互衔接和促进,及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内容。
(二)《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具体要求将在实施细则及每年印发的标准立项征集文件中予以体现。有关合同、表格等文件样式及提交要求等将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三)《管理办法》为暂行,待实施后根据反馈意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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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王佐*
初审:王猛
编辑:陈乔新月
来源:文旅之声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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