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甘发〔〕7号),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激发内生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提升品牌形象,培育客源市场,加快建设丝绸之路沿线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和休闲消费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奖励范围
凡纳入嘉峪关市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含分公司)、旅游车队、旅游商店、农家乐、乡村旅馆(乡村民宿)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嘉峪关市外组团来嘉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社”);节会、赛事及会展承办企业、行业组织;其他旅游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项目和标准
(一)组团入嘉补贴
2.对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给予每人10元的补贴。
3.对在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给予每人20元的补贴。
4.上述2、3项通过旅行社组团方式,组织境内外游客来嘉旅游,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的旅行社,按照所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5.经审核认定,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本市旅行社,当年地接人数累计超过人次的,奖励嘉峪关文物景区门票张,每增加人,奖励嘉峪关文物景区门票张。
6.对经我市旅游部门同意设立的省内外旅游营销中心,组团入嘉人数超过人的,每年给予宣传促销补贴5万元。
7.全市旅游景区针对旅行社组团购票制定不低于“十免一”的门票优惠*策。
8.在1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嘉峪关文物景区执行50元门票优惠。
9.对开通直达旅游包机的境内外旅行社,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1晚,或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游客在我市至少住宿2晚的,按照飞机座位数给予补贴,50座以上座以下补贴3万元/往返架次;座以上补贴6万元/往返架次。
10.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店、演艺等文化旅游单位,开发互动互荣、互利互惠的旅游产品,制定优惠奖励*策,并积极开展营销推广。
(二)品牌提升补贴
11.对当年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2.对当年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3.经市旅游部门推荐,被省旅发委当年评为“旅游示范镇”、“旅游示范村”的镇*府、村委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14.对当年新评为市级金星级、银星级、铜星级的乡村旅馆(乡村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5.对当年新评为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16.对全市历史建筑、文化民俗、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废弃矿道、街道社区、校园等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当年完成改造后能达到作为景点观光游览,并经审核认定,按每个(处)2—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的补贴由市文物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考核办法。
17.经市旅游部门推荐,在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元和0元的奖励;经省旅发委推荐在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给予元和00元的奖励。
18.获得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旅游宣传大使、旅游商品创新设计人、酒店餐饮标准化管理人员、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旅游服务之星等人员,国家级的给予元奖励,省级的给予0元奖励。
(三)旅游商品补贴
19.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旅游商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个系列1万元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旅游商品专利的个人或旅游企业单项专利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20.对当年新建并正常营业的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经审核认定,商品展示区面积50-㎡,一次性给予补贴2万元;-㎡,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补贴10万元。
21.经市旅游部门推荐,对当年在国家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在省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贴;在市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本市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贴。
(四)市场推广补贴
22.市旅游部门统一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地对我市优秀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
23.经市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对参加旅游交易会、旅游博览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积极申报参展的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由市旅游部门统一购买展台。
24.对非公旅游经营单位当年利用央视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利用微电影、影视短片、剧目等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的原创作品,在省级以上平台进行展演的,按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在省级广电平台进行嘉峪关旅游资源宣传,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实际投入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5.对利用网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