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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13 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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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招商引资优惠*策实施办法

为更好承接长三角、珠三角及沿海发达地区纺织服装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战略机遇,促进邓州市纺织服装产业快速发展,尽快将纺织服装产业培育成“百亿级产业集群”,参照《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策(试行)》(邓*〔〕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针对纺织服装产业优惠*策。

第一条总则

1.适用范围。在我市开发区(含穰东纺织服装产业园)投资达到投资规模限额、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年出口万美元及以上且为一般纳税人的服装类生产企业或与服装关联产业、配套产业、主要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研发、包装、设计、策划、批发销售(含电商)等业态的服装企业。纺织类企业执行《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策(试行)》(邓*〔〕9号文件)。

2.入驻标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租赁单层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且全新缝纫平车不少于台,租赁独栋标准化厂房全新缝纫平车不少于台。同时,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邓州市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在邓州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条要素保障*策

3.单独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招牌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也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差异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4.基础设施补助。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到0万元(含)、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服装类工业企业,在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约定投资后,分别按照每亩12万元、16万元、2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三条奖励*策

(一)财*贡献奖励。

5.单独供地项目。新引进单独供地的生产加工企业,年亩均税收5—10万元的,投产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贡献部分,前三年按%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市级财*贡献部分5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单独供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贡献部分,前三年按%标准、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市级财*贡献部分7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6.租用标准化厂房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不含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贡献部分5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不含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贡献部分8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以上的(含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贡献部分%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7.对利用外资在邓州投资的企业,外币投资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可,按每投资万美元给予万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美元以外的外币按美元换算后执行奖励*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8.厂房建设。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给予厂房建设支持,企业自建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按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9.厂房租金。凡入驻*府投资建设的厂房(含穰东纺织服装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一个完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全额免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开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前三年内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不含元),租金优惠5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不含元),租金优惠8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以上的,租金全免。第四年起每月每平方米按照9元收取。

租赁非*府投资建设的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一个完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内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不含元),按照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0%的标准给予奖励;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的(不含元),按照租金每月每平方米80%的标准给予奖励;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元以上的,按照租金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9元。

(三)人才引进奖励。

10.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0%计算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业上市奖励。

11.对投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当年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当年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当年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当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扶持*策

12.用工扶持。新招员工符合市内培训条件的全面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对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经过人社部门认可的,可享受人社部门劳动力培训的相关*策。对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入托,实行乡镇为开发区输送工人常态化排名奖惩。

13.出口补贴。对年度销售收入万元人民币以上纺织服装类企业,根据海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出口1美元给予出口企业0.05元人民币标准的出口补贴。其他外币按美元折算执行。

14.品牌扶持。对当年新认定或引进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金融支持*策

15.基金支持。市*府设立0万元的服装产业引导基金,优先用于各项奖励扶持*策的兑现。

16.融资支持。市*府设立0万元的市场化担保基金和0万元的过桥基金,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化融资,减轻还款压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安商*策

17.加强项目的配套建设。完善场地平整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做好员工住宿、就餐、子女入学、周转用房、医疗保障等安商保障工作。

18.建立领导服务制度。对投资1千万元以上的服装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一个重大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领导小组、一张实施时间表”的“五个一”项目推进措施。企业落地和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督察督办、限时解决,确保营商环境优良、项目推进有力。

第七条附则

19.对新签约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装生产加工类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总部经济项目、行业龙头类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策支持。

20.享受优惠*策的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要全额退还我市给予的各类奖励扶持*策。因不可抗力或上级*策变化的除外。

21.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奖励、补贴等,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受理,市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府批准后实施。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和个人承担。

22.非沿海地区的服装产业投资企业,参照此*策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邓州市人民*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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