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年出租小区不动产外墙平面给某公司用于推广宣传取得了广告位收入。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3项第(3)点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第一条第(六)款第5项第(2)点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综上,你公司将不动产外墙平面出租给某公司用于推广宣传而取得的广告位收入属于经营租赁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来源:大成方略。转载请注明来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国线下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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