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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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
审判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10.24
案情简介
网易公司系“梦幻西游2”游戏的著作权人。广州华多公司通过其经营的YY游戏直播网站(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等平台,组织直播、录播、转播网易“梦幻西游2”的游戏内容,并通过主播人员利益分成体系、推荐出售虚拟道具、发布广告等方式牟取利益。网易公司因认为该等服务侵犯其著作权及涉及不正当竞争,遂起诉。
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涉案直播内容为游戏操作画面,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的定义,版权属于网易,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游戏公司允许,游戏直播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直播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判决广州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广州网易公司经济损失万元。
案例评析
第一:判决通过论证,认为涉案游戏画面仍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1、尽管游戏的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后呈现的结果,具有双向性,但著作权法中对类电影作品的认定要件,并没有“单向性”的限定;
2、开发者提前预设了游戏的角色、场景、人物、音乐及其不同组合,包括人物关系、情节推演关系。游戏中,尽管用户不同的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第二:虽然原告主张本案涉及的权利包含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法院一一分析后认为均不符合构成,最终认定:它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与此相应,涉案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环境中针对在线网页浏览者的作品新类型传播行为,也不属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之侵权行为,可归入“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02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京民初号
审判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06.29
案情简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管理的今日头条网(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