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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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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促进文化产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泉州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01
一、对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
二、对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50万元。
三、对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绿色印刷认证,且产品标明“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印刷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原创作品参加国际级(*府官方机构主办)、国家级(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省部级(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大赛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单位,每奖项按一、二、三等级标准,属国际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属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2万元、1.5万元;属省部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六、对市级文创平台年度培育新增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文化企业达到5家、10家、2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七、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第一年10元、第二年8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纳税合计超过5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对我市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非遗、工艺美术相关项目开发创作,年度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大赛三等奖及以上项目达到3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
九、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组织10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大型文化展会,给予组织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创市集活动,展期至少2天且布展规模达到50个及以上展位的,按每个展位不超过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经批准举办其他对平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的30%、最高限额5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家运营机构和行业协会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
十、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使用面积达到平方米及以上,自其开放一年内举办相关文化活动达到8场及以上(其中与相关*府单位或文化行业协会合作举办主办、承办、协办不少于4场),按每平方米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十一、对新设立创办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营面积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50%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经营面积0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40%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原出版物经营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并采取复合式经营的,经营面积平方米及以上,非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二、对经批准新建并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数字电影院,每厅客容量达到座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每家影院最高限额60万元。
十三、影视产业奖励补助按照《泉州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文〔〕10号)要求执行。
十四、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和原创动漫游戏形象品牌授权奖励按照《泉州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办〔〕68号)要求执行。
02
附则
本措施由晋江市文改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止,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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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江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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