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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8 21:13:00

山东大学学报

原文刊发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2期

作者:贾旭东,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晓玲,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博士后。

摘要

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文化产业促进法未来法律效力的重要问题。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行为,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促进法调整对象的作用对象。文化产业促进法主要调整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碰到和产生的非主体间、主体间的关系。以*府与市场为重点的非主体间关系内含于促进主体的促进行为,规定和影响着促进主体的文化产业促进行为的边界、方向与目标。要实现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必须为*府的文化产业促进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法无禁止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文化产业促进行为提供激励。

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行为;法律关系

文化产业促进法尚处于立法进程之中,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来看,有必要对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这种必要性首先反映在把文化产业作为调整范围的妥当性方面,其次反映在*府作为促进主体其促进行为的边界划分方面,最后反映在*府作为促进主体其促进职能的界定方面。对文化产业促进法调整对象的讨论,有助于加深对文化产业促进法及其本质的理解,有利于立法过程中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取得共识。讨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不可避免地要碰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文化产业概念,二是文化产业促进法究竟应该调整哪种社会关系。对于文化产业促进法而言,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却又截然不同。科学界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需要从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性质和定位出发,从这两个问题的相互关系中去分析和讨论。

一、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性质和定位

讨论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调整对象,首先浮现出来并引起争议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文化产业这一概念,相比之下,对文化产业促进法调整哪种社会关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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