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人都应查阅的
影视行业法律纠纷大数据报告
——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十三)
—文/夏培森王子昊—
引言
著名伊朗导演、制片人阿巴斯·基亚罗斯塔米(AbbasKiarostami)曾说:“梦想要根植于现实。”近年来,观众的观影需求日渐增长。对于老百姓来说,看电影从“很奢侈的事”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然而,伴随着电影行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
自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系列开创以来,我们已对艺术品行业、艺人经纪行业、音乐行业进行了合规分析。本期开始,我们将着眼于影视行业,从影视行业法律纠纷的大数据分析开始,结合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影视行业产生影响的主要条款,针对影视行业经典案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合规提示与建议。
一、影视行业法律纠纷现状
我们通过Alpha案例库进行检索,检索方法如下:
将行业定位在“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选取关键词“影视/电影”,将案由限定为民事、时间限定在年-年,我们共检索得到了案件件(检索时间:年10月16日)。
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近五年来我国影视行业法律纠纷(以下简称“相关案件”)的现状。
(一)相关案件的时间分布
从上图可知,近五年来相关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其中年至年增长明显。
(二)相关案件的地域分布
从相关案件的地域分布可以发现,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浙江省、重庆市、广东省与上海市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三)相关案件的案由分布
从相关案件的案由分布可以发现,在影视行业当中,主要纠纷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以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类两类案件当中,共占比89.08%,其中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占比在一半以上。
二、影视行业法律纠纷现状原因分析
(一)抄袭和盗版问题频发
一方面,抄袭和盗版问题产生于授权不明确。影视制片人从原剧作的作者获得著作权许可,从而进行剧本的改编或二次创作时,需与原作者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如该许可合同对改编的方式、授权主体、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未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会发生纠纷,原作者或以此向影视制片人主张剧作抄袭侵权。
另一方面,抄袭和盗版问题产生于剧本作者署名权的纠纷。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允许署名权转让,即便影视制片人与剧本作者在合同中没有就署名的问题进行约定,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在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中为作者署名,否则也很可能引发署名权的纠纷。[1]
(二)文艺创作主观性强的固有属性
文艺创作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同一作品,根据不同人的阅历、喜好、价值观等不同,都会存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与评价,故在影视行业中,许多争议往往是由于缺乏客观的标准造成的。
在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就创作剧本的内容、质量等进行约定,但是对剧本是否满意,委托方与作者很有可能无法就该标准达成一致,进而产生诉讼。
在作品的拍摄过程中,经常也会涉及到对剧本的改动,而这种改动由于缺乏客观标准,也易引发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纠纷。
而在作品发行后,观众对于作品的主观评价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票房不能够达到预期,进而引发相关的争议。
(三)影视行业立法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在影视行业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我国影视行业的立法虽然数量庞大,但是却不成体系。除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层级为法律、《电影管理条例》等少数几部立法为行*法规外,其它立法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
三、影视行业合规发展趋势探讨
(一)立法的体系化
经过了几十年的酝酿,年《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作为中国文化产业领域的首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电影产业促进法》有三大突出成就:
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电影产业的属性特征;
二是规范并形成了“管、放、促”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电影管理体制;
三是提升了电影法位阶,为统一规范并建立体系化的电影法奠定了基础。
该法既是对我国数十年电影业法治发展经验的总结,更为我国电影法律体系和电影产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行动方案及价值导向。[2]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将结合影视行业的实践需要,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以规促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行*监管的体系化
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我国对电影产业从剧本策划、电影拍摄到发行、放映等各个阶段都进行了相应的监管,并愈来愈呈现出体系化的监管趋势。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影行业的监管要求详见本文附件一《电影行业行*监管概况表》。
(三)项目运作的体系化
在电影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流程,每个流程都有其固有的风险所在:例如在电影的投资环节当中,投资的方式、投资的主体、投资的风险(*策风险、市场风险、人为风险、自然风险)、投资的风险管控等等都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随着行业合规的不断发展,项目的运作已经逐步形成体系,相关主体均会根据不同的阶段设置专业人士进行考量。
结语
作为影视行业的首篇文章,本文从大数据引入,分析了影视行业的法律纠纷现状及其原因,概括了行业合规的发展趋势。从下期起,我们将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影视行业的经典案例进行解析。敬请期待。
注释
[1]参见王坤宁、李婧璇:《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影视产业应保护好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