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一、
资金名称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二、
申报依据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版)》
三、
申报主体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备专业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申报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在静安区注册或备案的法人和组织优先。
四、
资金额度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一般不超过80万元;文化人才培养和研究性课题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总预算的50%。
五、
支持范围
依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府关于深化文化建设、打造文化强区的实施意见》(静委发〔〕21号)和《上海市静安区“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围绕“一红三新”的重点要求,突出“红色初心地”,彰显卓越城区的精神品格;打造新地标,围绕“一轴三带”,优化文化设施功能大布局;发展新经济,推动创新升级,培育文旅新业态和新模式;营造新生活,突出精致多元,打造国际文旅消费新高地。培育一批主题特色鲜明、开拓创新性强、示范引领性好、社会评价度高的“上海文化”品牌、区域标杆活动、融合提升平台和合作联动项目,成为“国际静安、卓越城区”文化赋能的生动注解、“静安样本”。
六、
年度重点扶持内容
(一)围绕庆祝建*百年、礼赞百年华诞、“*的诞生地”和“四史”(*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等主题,组织创作开展以讴歌*、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为主要内容的“静安故事”主旋律文艺创作和宣教活动;
(二)围绕实施“十四五”规划、奋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开局年,静安开启卓越的现代化国际城区建设新征程的起航年、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美在静安”十分钟公共文化圈提升等主题,展示、建设、服务美丽城区、美丽家园和美丽生活的项目;
(三)围绕“建筑可阅读,街区可漫步,城市有温度”,聚焦静安重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传承、聚焦丰富静安“博物馆城区”发展内涵、聚焦静安建筑活化和科技艺术元素融合、聚焦切实提升市民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的项目;
(四)围绕上海建设“亚洲演艺之都”、“国际静安、时尚静安、魅力静安”等主题,聚焦“上海·静安现代戏剧谷”、“浓情静安·爵士春天”音乐节、静安咖啡文化节等品牌活动,首创、首演、首发、首展的项目以及其它具有创新品牌活动的特色项目;
(五)围绕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上海市首批“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的优势,促进文商旅体融合联动的项目;聚焦存量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度挖掘其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以文化艺术手段展示并提高其可体验度、可观赏度的项目;鼓励与文旅融合产品相结合、可转化、促发展的项目;鼓励能走出上海、走出国门,通过艺术的创作宣传静安文旅、展示静安形象的视频作品项目。
(六)其它符合支持条件的高品质静安文旅项目。
七、
扶持项目类型
(一)文艺创作类项目,主要指属于戏剧、音乐、舞台艺术、文学出版、美术书法多媒体等艺术门类文艺创作项目。申报时应初步完成创作稿,申报材料应体现在本区首演、首展、首发的计划,并承诺同意配合在本区开展若干场次公益的演出、展览、讲座、交流等与本创作项目相关的活动。
(二)文化活动类项目,主要指在本区首次原创举办或在本区连续举办的品牌节展、发布、演出、交流等公共文化活动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申报时已有详细的策划方案或有策划方案并已开始实施。
八、
评审程序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项目申报受理,根据项目需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最终审定后公布。
九、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相应的经营服务范围;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报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