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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1/5 12:41:00
                            

谭启平: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原创谭启平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话题#东方法学,94#原创首发,#法学,#核心期刊,

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参照事业单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早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关键词:仲裁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仲裁公信力中国仲裁协会仲裁法非营利法人

我国仲裁法施行已逾2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改革的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仲裁法也显露出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呼吁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完善。年9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仲裁法的修改被正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仲裁法的修改已进入快车道。

在关于仲裁法修改的各方观点中,去除仲裁机构的行政化,确保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与独立性无疑是呼声最多的建议之一。由于仲裁法并未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参照事业单位”,这是导致仲裁机构行政化色彩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立法机关也指出,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及其治理结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仲裁机构和整体行业的改革发展。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现状予以分析与检讨,并对其法律地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予以探寻,以期对仲裁法的修改有所助益。

一、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仲裁制度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只裁不审阶段”“先裁后审阶一裁两审阶段”以及“一裁终局阶段”。“只裁不审阶段”主要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止。由于当时司法人员不足,法院不受理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报有关主管机关仲裁。虽然在此阶段法院不能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但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公平性,当事人可就仲裁裁决进行至少一次的上诉。“先裁后审阶段”主要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到经济合同法的施行为止。在此阶段,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必须先提交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一裁两审阶段”大致是从经济合同法施行后到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为止。经济合同法废除了仲裁前置的做法,确立了仲裁一次裁决的制度,但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裁终局阶段”大致是从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年9月经济合同法的修订、年仲裁法的颁布一直延续至今。至此,我国国内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原则。

从仲裁裁决与法院审判的关系角度而言,我国仲裁制度大体经历了一个从法院审判的前置程序到与法院审判并行且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在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仲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质的仲裁,行使仲裁权的是设立在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既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明显背离仲裁独立性、自愿性与快捷性的特点,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仲裁法的颁布,将仲裁机构从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中独立出来,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予以了确认。也正是从此时开始,关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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