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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4 21:02:00

一、农村电商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农村电子商务的概念脱胎于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与农村经济结合的产物。狭义的农村电商则仅指从事涉农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网上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广义的农村电商是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网络技术,为从事涉农领域的经营生产主体如农民家庭,在互联网上实现产品以及服务的出售、购买、网上支付和售后服务等业务交易的过程。

涂同明认为,“所谓农村电子商务就是指围绕农村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而开展的一系列的电子化交易和管理活动,是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对农产品从生产地到顾客手上进行全方位管理的全过程”。总体而言,农村电子商务贯穿农村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与国家建设新农村的战略一致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

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不仅限于涉农生产主体,还包括消费者、第三方服务平台、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主体;涉及的内容不仅限于农产品的网络销售,还包括农村在网络上提供的旅游服务、住宿服务、劳务服务等第三产业服务,农村消费群体通过互联网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涉农主体在网上获得的政策支持、金融资金支撑、第三方服务等服务。

因此,农村电商发展,在狭义上可以解释为涉农主体逐步完善网上农产品和服务销售机制的动态变化过程。在广义上解释为涉农主体多方协同发力,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逐步完善农村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购买、支付、售后、监管、信息咨询、金融支持、行业规范等一系列涉农业务流程的动态变化过程。

国内学者当前将我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分为“三阶段”和“五阶段”。李恪玮在对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程进行分析时,从农民自身的发展角度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五个阶段,依次是农民的触网、农民转变为农民网商、农民产生品牌意识、农民对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和用户体验销售成为关键点。

李恪玮指出这五个阶段并非循序渐进的发展,可能出现跳跃式进步或者断崖式退步,涉农主体也可能同时具备几个阶段的特点。这种分法站在农民视角对农村电商发展过程进行通俗分类有一定的可取性,由于其视角单一不利于本文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进行全面介绍,本文采用比较普遍的“三阶段”分析法,将整个过程分为形成阶段、成长阶段及成熟阶段。

形成阶段

自年国家“金农工程”开始,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就此萌芽。农村电商是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自然进入农村经济体系的产物,最初由于此时农民普遍缺乏网络电子化经营意识,且农村互联网覆盖程度低、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物流点覆盖面不足导致农村电商自发发展缓慢。

在这个阶段,由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条件较差,前期基础建设投入成本高、回报缓慢,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不足。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启动建设阶段,农村电子商务呈现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状态,由于前期积累较慢,民间自主发展条件不足,农村电子商务处于蓄力状态。在前十年,除了由政府主导的大宗交易可以实现在线交易,涉农个体为主的线上交易基本不存在。

成长阶段

近十年来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部分地区的农村电商基础发展环境具备,民间力量开始参与农村电商的发展。最初由一小批具有领先意识和勇于创新设农人群自发进行的农产品网络销售活动。

例如“淘宝网十大网络创业先锋、金皇冠土特产网店”山西临县农民王志强、“将苗木卖网法兰西”跨境电商广西藤县农民林斌华和“杨桃全淘宝网销量第一”广东英红镇田江村农民宋勇辉,都是典型的草根农产品创业者。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得到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开始朝产业化、聚集化、规范化发展。开始涌现出一批初具规模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公司,如浙江亿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浙江梅峰茶叶有限公司等电商企业。

并出现了诸如天猫喵生鲜、淘宝农村频道、一亩田等农产品电商平台。农村电商网购市场持续扩大,农产品网络销售快速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并呈现集聚态势,商业规模创业力度加大,农村电商开始进入服务领域,同时农村电商扶贫工作取得加大进展,农村电商扶持政策基本成型。

同时,冷链物流公司如雨润果蔬也开始运营。农村电子商务开始进入大多数人的视野,呈现政府、电商平台和地方服务商协同发力的状态,市场主体为主、政府为辅的合作机制开始形成。

近几年,由商务部主导的农村电商示范县示范区和农业部主导的信息进村以及农村电商扶贫工作的开展,实实在在的带来了大量政策资金,农村电商发展进入高速发展期,覆盖范围明显扩大,出现了诸如遂昌模式、北山模式、新沙集模式、赶街3.0模式、笕川模式、仓储代发模式、顺联动力模式、畲乡模式等示范经验。

然而由于各地本身差异情况较大,全国农村电子商务呈现发展不均衡、示范区先行的状况。与此同时,由于农村电商监管体系不健全、物流运营成本较高等问题,农村电商发展距离成熟阶段尚存一定的距离。

成熟阶段

在成熟阶段,农村电子商务在完成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农村电子商务的基础条件建设完毕,冷链技术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充分降低了运营成本。政府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农产品监管体系,如农产品溯源体系、区域品牌保护、标准化建设体系,并确定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条文。

农村电商的金融体系建立完备,融资不再成为限制因素。在此阶段地方政府开始退居幕后,行业协会开始发挥力量。此时涉农主体线上交易已经成为主流,并形成一套成熟稳定的线上交易模式,可以完全实现农产品、消费者、物流等与网络平台间无缝对接。

与此同时,多元化的农村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如B2B、B2C、O2O等相互并存,农村电子商务呈现人才专业化、领域专业化、运营常态化状态,实现全国区域性覆盖,并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对政府扶持的需求降至最低。

二、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的内涵

目前,学界在研究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论及政府引导行为时,采用了不同的名称。一些学者称之为“政策引导”,一些学者称之为“政策导向”,另外一些学者称之为“政府补贴”。

由此可以看到,因学者本身的研究角度和学术专业的区别,无可厚非的对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的认定具有不同的看法。本论文主要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角度探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引导行为,因而,在界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这一概念时,侧重于从政府引导的视角展开,这就需要对政府引导行为做出必要解释。

所谓政府引导行为,余敏江认为,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以公共性为其核心原则,以科学性和前瞻性为主要特征”进行的市场经济引导行为,其不同于“保护型政府行为”、“干预性政府行为”和“优化型政府行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为模式。

具体来说,它是指政府在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治理过程中,通过对战略方向的把握,确立“元战略”并在实现治理目标过程中采用具有前瞻性的政府行为。政府引导行为不同于政府强制行为,是一种政府主动与全社会构建合作型治理体系和蜘蛛网治理结构的政府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全社会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政府不再制定统一的经济模式,让全社会自行演绎合适的行动方案和组织形式,政府部门通过明确经济发展的“元战略”以及把握主要战略方向,对社会经济实现总体引导。

结语

通过界定政府引导行为这一概念,可以推导出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的概念,即所谓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是指政府在确定具有前瞻性的农村电商发展“元战略”,即长期目标之后,调动社会资源,通过政府管理行为规划农村电商发展。西方学者DavidOsborne的“掌舵与划桨”的比喻就形象地指出了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非划桨。毋庸置疑,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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