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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7 8:47:00

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律师制度发展

:律师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虽然律师制度发展经历了波折,但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制度也逐步重建、发展、完善。回顾中国律师制度在改革开放后近四十年的发展,并并对其中律师身份性质变迁、律师准入制度发展、律师职能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律师制度已得到极大的发展,逐步成熟,应朝着执业专业化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律师;律师制度;发展展望

一、绪论

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整体布局中的重要作用。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代表的这一群体,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息息相关。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行业也经历了腾飞和发展的四十年。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传统法文化中曾经出现过讼师的身影,其职能与现代律师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区别。我国现今的律师制度脱胎于西方,但起源较晚,发展时间短,直到近代才得以形成。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西方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也被随之引进。到北洋政府时期,《律师暂行章程》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近现代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下大力气取缔黑律师及“讼棍”,解散旧律师组织,为新的律师制度建设扫清障碍,奠定基础。年司法改革,破除旧法思想,又专门出台了《取缔黑律师及讼棍条例》,律师名头上加了“黑”字,还不如前清的讼师地位。律师出身的司法部长史良曾两次建议恢复辩护人席位,却落得一纸禁令。年9月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这都为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依据。年起,司法部在一些大中城市筹备开展律师业务,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始律师工作。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和组织机构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律师行业很快地发展起来,从最初的“三人行”,到年时已有多个法律顾问处,律师2多人[①]。

然而到年,反右使年后的第一代中国律师蒙受了深重的灾难。大多数律师仅仅因为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以“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为由而被错划为右派。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律师制度中断,司法部被取消,民主与法制被肆意践踏,致使律师制度成为空谈[②]。具体来说,新中国初期律师行业得到了短暂的发展,随后便因国家形势变化进入空白期,直到改革开放,我国可以说没有律师这个职业。

二、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的重启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律师制度曾一度出现空白。随着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恢复,重建中国律师制度摆上议事日程。年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当年1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抓紧时间把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建立起来,迅速开展工作。刚恢复重建时,律师组织形式只有法律顾问处一种形式[③]。这个时期,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一场轰动全国的大审判,让中国律师再度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让中国律师重返历史舞台[④]。年11月20日至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刚刚结束15年劳改的张思之出任“两案”的辩护小组组长。这场“世纪审判”,让全国、乃至全世界见证了中国律师的风采,也宣告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重建迎来一个春天[⑤]。随后的年7月15日,广东深圳蛇口海景广场大门左侧的一间竹棚里,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走到年,开始施行律师资格考试。原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或推举才能成为律师的时代结束,用更合理更能提高律师素质的全国统一考试方式选拔律师的时代到来。同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标志着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延伸到和律师协会行业同步管理,开启了律师管理的新模式。年,律师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司法部开始实行合作式的试点,将律师组织机构由国办所改革为合作所,打破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格局。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诉讼的专门法律,该法实施打破了长久以来律师只能代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局面,“民告官”成为可能[⑥]。在加快法治化进程这一新时期下,社会赋予中国律师的新使命,也不断扩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律师更多地介入房地产、金融等领域。

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律师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至年止,全国律师共有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将近家。到年所有的国办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从此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律师越来越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同时也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地位和职能也不断得到明确。律师法自诞生以来,先后于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律师法分别于年、年、年和年经历4次不同程度的修改。修改之频繁,也印证了中国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迁。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制度改革持续深化,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系列改革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司法部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完善维权工作机制和违规违纪行为惩戒制度,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成立,一系列举措,有力推动了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年9月,“两高三部”首次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应当尊重律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⑦]。在这样一种发展趋势下,中国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年到年的5年间,中国律师人数从27.1万人增至42.3万人,共增长56%,5年年均增长率达11.77%。

正如法制日报的评论:“律师数量,从起初的寥寥多人发展到年底的42.3万多人;律师业务,从刑事辩护到提供法律服务、参政议政、服务“一带一路”;律师事务所,由70多家发展到3万多家,解决全国个县无律师问题……”[⑧]中国律师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巨大发展。

三、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结构分析

(一)律师身份性质变迁

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律师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律师之区别,后者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为了解除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律师顺利执业;为了使律师事务所得到国家事业编制及财政经费保障,《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法律工作者”已不能准确揭示律师的性质,相反,它成了阻碍律师制度发展的羁绊。《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突破了以往对律师性质的认识,即不再以行政机关的模式界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而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这一认识上的突破,打破了原有的思想禁区和束缚,为律师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⑨]。然而,我国律师身份性质与国外相比,有一个加大的特点就是身份转换性不足,在中国的法律界,如果要从事其他职业,必须辞去原有职业。一般来说,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法官、检察官辞职后较容易去从事律师职业,而律师辞职后去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则相对较难,也可以说几乎不可能,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恰恰相反[⑩]。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可以考虑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形成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有序流动。

(二)律师准入制度发展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要求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必须具有相应条件[11],并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资格。《律师暂行条例》中有关律师资格取得的规定是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的,既考虑律师的业务素质,又考虑到刚刚恢复律师制度不久的实际情况,不拘一格培养、选拔人才。这样规定有利于扩大律师队伍,弥补律师人数之不足。但是,这种仅靠考核就取得律师资格的做法给素质较低的人挤进律师队伍开了方便之门,降低了律师队伍的整体质量[12]。年,建立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早建立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从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同时《律师法》也规定,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考核两条途径取得:其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其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年9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规定于年1月1日起实施。从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四考合一”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到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资格准入、考试选拔和职前培训等重要内容的法律职业人才养成机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选拔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截至年底,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共有万余人次报名,万余人参加考试,88.8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13]。律师准入制度不完善,有利于形成一批更高质量的律师队伍。

(三)律师职能

中国律师的主要职能,按照其法律特点,可以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按照其诉讼特点可以分为辩护职能和代理职能。所谓诉讼业务,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所出现的诉讼事务;所谓非诉讼业务,就是除诉讼业务之外,一切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的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各种关系。所以,律师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十分广泛的非诉讼领域。所谓辩护职能,就是对受到国家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所谓代理职能,是指受刑事诉讼被害人、自诉人和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的委托充当诉讼代理人,帮助他们进行诉讼并提供法律服务。从总体上看,在诉讼方面,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方面发挥着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法取代的作用[14]。在非诉讼方面,律师具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宣传和普及法律[15]、保障依法行政、促进依法经营的特殊功能和作用。

(四)律师管理制度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历程,大致有三个明显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二是20世纪80年代中到90年代初,三是年《律师法》颁布后,从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到此,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也产生了明显的效果,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权限仍然不是很明确,司法行政化的现象还是很严重,司法行政机关掌有律师行业的规范制定权,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惩戒权方面的执业资格的吊销等[16]。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适应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17],有力地推进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律师行业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律师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使“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

四、新时代律师发展展望

改革开放后我国律师制度已经走过四十年,发展到不惑之时,新时代的中国律师往何处走,道路应该更加明确。在全面依法依法治国时代,中国律师更应该积极发挥自己的优势,笔者对此也有自己的一点看法——深化律师专业化格局——希望中国律师能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勇担大任,砥砺前行。专业化的原因、优势从经济学视角能得到完整的诠释。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产品,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客户支付对价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律服务的常态。从供给侧一方面来讲,律师专业化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形成自我竞争优势;从需求一侧来看,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引发法律需求的多层次性。法律服务最终要面向市场,需求端的诉求必然推动供应端精细化、专业化,要求律师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18]。在发展迅速的现代社会中,行业不断细分,法律可以说浩如烟海,一个人在有限的生命岁月里,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法律,学通一门法律学科也不容易。律师个人要有专攻意识,律师行业要开始专业分工[19]。司法部今年发文《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此次发文是为扩大试点,继续提高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由此可见,律师专业化是未来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20],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才会不忘法治初心,不负时代重托。

[①]参见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28页

[②]谢乐安,邹敏.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律师业发展[J].中国律师,(12):46-48。

[③]刘子阳.风雨兼程40载迎风远航再出发[N].法制日报,-05-06()。

[④]有学者指出,也许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后律师以这样一种方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有了为坏人辩护的标签。但是也确实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即使是罪犯,其权利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

[⑤]参见:张迎波《改革开放40年——看中国律师制度的变迁》中国民主建国会山西省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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