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反贿赂管理体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年6月12日发布
年7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依据GB/T1.1-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考了ISO《反贿赂管理体系》(英文)。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预防腐败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审委员会:
主任:张子兴;
副主任:孟昭文;
起草人:李庞芳、姚文胜、杨丽琼、陈义波、何红、楼中元、龚艺、周文、黄曼雪、温利峰、朱海艳、孙汀、裘晓东、王娜、王晓娅、曾凤珠、刘震环、杜广增、张珂翌。
引言
为有效管控贿赂,目前国际上已通过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签字国必须将贿赂定为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处理,并于年对中国生效。近年来,国内也深入开展了一系列反腐败行动,体现了反贿赂反腐败的决心。
贿赂的成因是复杂的,在加强依法治理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着手研制国际标准ISO《反贿赂管理体系》,并于年10月发布此标准。标准化必将成为国际社会反贿赂的制高点,也将成为组织走向国际市场的新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帮助组织有效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以预防和处置潜在的贿赂风险。体系内容参考了国内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上公认的良好实践。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组织应根据其面临的贿赂风险实施合理、恰当的政策、流程和管控措施。组织遵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并不能杜绝贿赂的发生,但可以帮助组织预防、发现和处理贿赂风险,并证明组织为实现上述目标已经实施了合理和适当的措施。
组织可以单独实施本管理体系,亦可与其他管理体系(如质量、环境、能源、安全)整合后实施。单独实施时可以与其他管理体系同时进行。
反贿赂管理体系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商业组织,其他非商业组织可参照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组织建立、实施、维护、评估以及改进反贿赂管理体系制定了具体要求,可以独立实施或与组织的其他管理体系整合实施。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解决与组织活动相关的下列贿赂事宜:
a)公共、私营和非营利部门中的贿赂;
b)组织实施的贿赂;
c)组织的员工代表组织或为其利益而实施的贿赂;
d)组织的商业伙伴代表组织或为其利益而实施的贿赂;
e)对组织实施的贿赂;
f)在与组织相关的活动中对其员工实施的贿赂;
g)在与组织相关的活动中对其商业伙伴实施的贿赂;
h)直接和间接贿赂(例如,通过或由第三方给予或收受贿赂);
i)介绍贿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只适用于解决贿赂相关事宜,提出了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以帮助组织预防、发现和处置贿赂,并遵守适用于组织的反贿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愿承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并不解决欺诈、垄断、反竞争、洗钱等罪行或其他与腐败相关的问题,组织如将上述活动纳入管理体系范围内,本文件亦不予适用。
“贿赂”的具体形式由组织按其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反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注:贿赂的具体形式见3.1的注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风险管理术语》
GB/T-《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
ISO-《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术语和定义
ISO和GB/T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ISO和GB/T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贿赂bribery
无论在何地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承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可以是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以引诱或奖励个人利用职务之便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注:以下形式可视为好处:
a)财物,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b)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不当合约利益;
c)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
d)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
e)其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
3.2
组织organization
为实现目标(3.8),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注1:组织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人)、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合营公司、协会、慈善机构或研究机构、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无论是否为法人组织、公有或私有。
注2: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营部门的组织,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部门都可以定义为一个组织。
3.3
利益相关方interestedparty;stakeholder
可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所影响,或自认为受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2)。
注:利益相关方可以是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
3.4
管理体系managementsystem
组织(3.2)用于建立方针(3.7)、目标(3.8)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3.11)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注1:一个管理体系可以针对单一领域或几个领域。
注2:管理体系包含的要素有组织架构、组织角色和职责、规划、执行等。
注3:管理体系的范围可包括整个组织、组织中可被明确识别的职能或可被明确识别的部门,以及跨组织的单一职能或多个职能。
3.5
最高管理者topmanagement
领导和控制组织(3.2)的一个或一组高层管理人员。
注1:最高管理者拥有在组织内部授权和提供资源的权力。
注2:如果管理体系(3.4)的范围仅覆盖组织的一部分,最高管理者则指领导和控制这部分的人员。
注3:组织的形式有多种,取决于其运营所遵照的法律框架及其规模大小、所属行业等。因此,在运用第5章的要求时,应考虑这些关于组织及其责任的变化情况。
3.6
有效性effectiveness
规划的活动及其预期结果所实现的程度。
3.7
方针policy
最高管理者(3.5)正式表达的组织(3.2)的意图和方向。
3.8
目标objective
要实现的结果。
注1:目标可能是战略性的、战术性的或运行层面的。
注2:目标可能涉及不同的领域(例如财务、销售与营销、采购、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的目标),并能够应用于不同层面(例如战略、组织范围、项目、产品和过程)。
注3:可以用其它方式例如预期结果、目的、操作标准来表示反贿赂目标,也可以用其他具有相同含义的词语(例如目的、指标等)表达。
注4:反贿赂管理体系(3.4)中,反贿赂目标由组织(3.2)自己设定,并要求其与反贿赂方针(3.7)保持一致,以实现具体结果。
3.9
风险risk
不确定性对目标(3.8)的影响。
注1:影响指对预期的偏离,包括正面或负面的。
注2:不确定性是一种状态,是指对某一事件、其后果或其发生的可能性缺乏信息、理解或知识。
注3:风险通常被描述为潜在的“事件”(见ISO指南73:中3.5.1.3的定义)与“后果”(见ISO指南73:中3.6.1.3的定义)或两者的组合。
注4:风险通常以事件后果(包括环境的变化)与相关的时间发生的“可能性”(见ISO指南73:中3.6.1.3的定义)的组合来表示。
3.10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