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美国经济史:储贷协会在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给我们什么启示?——众所周知,美国储贷协会是由“建筑与贷款协会”演变形成的,最早的建筑与贷款协会是年在英国伯明翰建立的。它的主要业务是为工人提供购买住房的贷款。
储贷协会
美国第一家建筑与贷款协会于年在宾夕法尼亚州建立,以后美国各类储蓄银行、储贷协会开始发展起来。储贷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以吸收带息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为主,资金运营主要集中在不动产(住宅)抵押贷款业务上。第二次世界战后的头20年中,储贷协会发展非常迅速,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储贷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不受《Q条例》限制,储贷机构吸收了大量高息存款。到了70年代中期,由于通货膨胀以及房地产行业萧条,储贷协会资产质量开始恶化,盈利能力不断下降,许多储贷协会陷入破产的边缘。
为拯救储贷协会,年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使得储贷协会获得了与商业银行相同的、发放住宅房地产贷款的权力,取消了对储贷协会的地域限制和最高贷款限制,扩大了储贷协会发放并购贷款、开发贷款和建设贷款的权限。该法案还扩大储贷协会的投资权,使其与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发行信用卡、提供可转让提款指令账户、参与信托和受托业务。两年后,根据《储蓄机构法案》,国会又给予储贷协会发放商业贷款和进行更广泛投资的权利。
结果,储贷协会的资金来源从原来的稳定、低成本、期限长的存折存款变成了不稳定的短期账户存款。由于这类存款的利率敏感性强,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储贷协会的吸存成本不断上升,而其收入因主要来自固定利率抵押贷款而无法上浮,结果导致利润大幅收缩。为扩大收入,许多储贷协会借助不断放松的管制,开始从发放低收益的住宅抵押贷款转向高收益、高风险的消费者贷款,商业不动产贷款和工商业贷款。
但由于储贷协会扩张过快,随着经济环境的恶化,大部分储贷协会处于亏损状态。再加之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制度不合理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放松管制后监管不力,到80年代末期,储蓄贷款行业全线崩溃。储贷协会的崩溃使得这个60年代全美排名第二的大金融机构不再是商业银行存款的竞争对手。90年代商业银行迅速夺回了前20年流失到储贷机构的业务。
互助储蓄银行
美国最早设立的互助储蓄银行是年在费城设立的“费城储蓄基金协会”。之所以被冠以“互助”二字,是因为这种银行具有合作性质,即存款者拥有银行,成为银行的所有者。
储蓄者的存款常被认为股份,存款者所获得的盈利被认做股息。互助储蓄银行是由州*府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督、由负责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信托人委员会经营的非股份制机构。储蓄银行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小额个人存款,资产业务约60%是抵押贷款,其余大部分投资于债券。
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出现的高利率及利率波动,对美国互助储蓄银行有很大的冲击,发展一直都比较缓慢。年和年美国国会立法取消了对所有储蓄机构的利率最高限制,同时允许这些机构经营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美国互助储蓄银行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开始扩大。年美国共有互助储蓄银行家(其中家是由联邦*府管理机构批准的),年增加到家,已超过储贷协会的数量。目前互助储蓄银行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美国第二大存款组织。
信用合作社
是一种规模相对比较小的合作性存贷机构。其最初形式是一种互助性组织,从属于一个或某一特定机构,为其成员提供较低利息的贷款和较合理利息存款业务。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可以通过州或联邦金融当局批准,美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信用合作社的机构,而美国联邦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是其存款保险机构,为联邦和州批准设立的信用合作社提供保险。
信用合作社是有共同利益或属于同一组织的会员用他们的储蓄购买股份而形成的集体所有制机构。拥有股份的会员可以从信用合作社的总份额借款,信用合作社根据贷款和其他投资的收入,按所持股份给会员分配股利。
其中,会员的储蓄-股金账户构成合作社总负债的85%。对会员的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一般超过75%。传统上,信用合作社只能做分期偿还的短期贷款。20世纪80年代后,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信用合作社可发放长达30年的抵押贷款、支票服务、浮动利率的存款单、透支贷款和不动产合作贷款等业务。随着信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增加以及联邦免税制度等竞争优势,其资产增长速度从60年代起就一直高于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是一些互助性的存贷组织,其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大多数资产少于万美元。它的主要资产业务是为其成员提供短期消费贷款。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金融业的立法开始改变,允许信用合作社吸收和接纳更广泛的成员,促进了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较大的信用合作社。年底,伊利诺伊州的“奥克布鲁克中部公司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达到13亿美元,是该州的第十三大存款机构。
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演变
美国特定的*治、经济及历史文化环境造成了美国金融体系由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组成,从年第一部银行法算起,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年自由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美国不存在严格的银行进入壁垒,根据年在美国密执安州通过的美国第一个银行法令规定,任何个人和集团只要有充足的资本并履行法定义务,都能获得银行执照,没有严格规定银行的最低资本额。此后,其他州如法炮制,宽松的银行进人壁垒使得当时的美国社会掀起一股设立银行的热潮。年联邦*府颁布了《国民银行法》,将银行最低资本额定为2。5万美元,且规定州银行与国民银行都不得跨州设立分行,实行单一银行制。
这一制度为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年颁布的《麦克法登法》仍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允许金融控股公司跨州设立分行,实际上没有一个州批准这样做。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区银行的总数由最初的家急剧增加到3万家左右。
第二阶段:-年严格管制时期。为了防止-年银行危机再度发生,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使美国银行业进入了严格分业经营与管理时期。该法的主要内容为:商业银行业务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开;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规定商业银行支付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即《Q条例》)。此外,存款机构如储蓄与贷款机构、信用同盟在贷款方面不得与商业银行竞争。应当说,这部法律限定了银行的竞争,但对自身资金有限的社区银行来讲,这一规定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它恰恰给社区银行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市场变化又给社区银行带来了挑战。一方面,市场利率的变化超过了《Q条例》规定的上限,金融市场出现“脱媒”现象,市场中出现的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吸走了相当部分存款者的资金。这对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存款的社区银行来说,影响非常大。虽然社区银行也能通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来吸收存款,但相对大银行的30%而言,大、中、小社区银行分别依赖CDs作为资金来源只占总来源的20%、15%、9%。另一方面是技术的进步,ATM机开始出现,这种进步对社区银行构成了潜在威胁。
第三阶段:年至今的放松管制时期。源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利率上涨以及后来出现的货币互助资金,使得受《Q条例》制约的美国包括社区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而面临经营困境,威胁到商业银行的安全。这一市场变化直接导致了废除《Q条例》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及允许商业银行开设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的《高恩·圣洁曼法》的颁布和实施。
这两部法律,使得社区银行经营得到改善。另外,联储放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只规定这些业务须“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美国银行业的放松管制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巅峰。年国会通过了《里格-尼尔法案》,这部法律实际上废除了《麦克法登法》。市场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出现了美国历史上长达五年的高并购期。这些并购中,各自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两个银行之间的大并购相当少,大部分并购是两个社区银行之间的并购,社区银行通常是并购的目标银行。
结语
年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进入了“金融百货公司”发展时代,这显然对大银行有利。加之90年代的技术进步(如ATM、网络银行的发展等),使得小的社区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