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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颁布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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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法委的有力指导下,我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发展中产生形成的矛盾纠纷,加快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立法保障。*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开辟了中国之治新境界,四川社会治理有了新布局,我省对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了新使命、新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助力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模式,我省加快了《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立法进程。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四川社会治理的纠纷化解用法靠法时代全面来临、新时代“枫桥经验”四川模式全面开启。

一、《条例》是时代之治的产物

《条例》草案的起草始于年初,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审,年9月通过二审,最终于年11月28日三审全票表决通过。开展纠纷多元化解立法是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的现实需要,更是主动适应社会治理变革,司法改革、升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面落实依法治省的应有之义。

一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需要。*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对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易发、频发,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裁决、行*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年12月,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60号),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固化,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确保矛盾不转移、不上交。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45号),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要求,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我省制定审议《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回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得到较好满足后,更加希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希望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更加期待个人尊严、情感得到更多尊重,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更加希望参与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同时,随着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加,各种利益冲突明显加剧,纠纷日趋复杂多样。因此,从法律层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适应新时代解决新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是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前是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期,法院系统普遍反映“案多人少”的问题相当突出,仅靠增加司法办案力量的办法已不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全面完成,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问题更加严重。然而,和解、调解、仲裁、行*裁决、行*复议等非诉讼途径作用又发挥不够,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衔接机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让法、理、情、责共同发挥出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

四是总结我省多元化解成功经验的需要。四川是人口大省、经济大省、民族工作大省,社会矛盾纠纷量大面宽、交织叠加、错综复杂。面对严峻的矛盾纠纷形势,我省在年开始构建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诉非衔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源治理”的改革经验走在全国前列,需要加以总结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二、《条例》是纠纷化解的总指引总规范

《条例》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责任落实为主线,共有5章内容,即:总则、化解主体、化解机制、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工作原则、主体责任、宣传教育等内容。第四条规定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的五条原则,明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和“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第五条规定了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第六条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作出了规定。

(二)化解主体。主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机关、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进行了细化。第九条明确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建立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等职责;为强化基层基础作用,促进纠纷前端治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纠纷化解职责。

(三)化解机制。主要是对我省“三三制调解”等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升固化,对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建设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开展重大行*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第二十五条明确健全行*执行监督和纠错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争议;第二十六条明确建立纠纷排查分析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建立纠纷分级分类管理和分级递进调处机制;第二十八条明确建立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预防、督办机制;第三十一条明确建立纠纷受理首问责任制。第四十条对法律援助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监督管理。主要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考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五)附则。明确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要求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最新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要求。

(一)充分体现了**主导的*治要求。《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第三条明确规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委领导、*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行*裁决、行*复议、诉讼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深入贯彻了*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委领导、*府负责的立法思想。《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委和地方人民*府领导下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对*委领导、*府负责的细化落实。

(二)充分体现了三治融合的时代要求。第五条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能职责,第七条规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七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以及第十九条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调解协会的规定,都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具体体现。

(三)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旨要求。《条例》第四条规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等原则,许多条款对各级人民*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机构、群团组织的纠纷化解法律义务实行“首问责任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增强刚性执行力,并赋予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深入贯彻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价值意蕴和实践指向。

(四)充分体现了示范引领的创新要求。《条例》第二章化解主体、第三章化解机制将四川矛盾纠纷层级管理、分级分类调处、诉非衔接、诉源治理、公调对接等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内容,将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夯实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健全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等工作实践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特别是,《条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这一四川*法部门首创的重大经验上升为地方性立法,正式成为各级*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义务。

四、《条例》助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翻开新时代新篇章

《条例》的审议通过,实现了“三个第一”:一是第一部在机构改革和*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的关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强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二是第一部将工作重点由后端化解变为前端预防调处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三是第一部将四川*法工作经验上升为以立法形式固化推广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四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标志着四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翻开了新时代的新篇章。

(一)《条例》实施是推进健全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发展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对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出了系列的决策部署。但立法方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条例》实施是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上进行适度补充修订、填补空白,明确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法治建设。

(二)《条例》实施是推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全面依法开展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反映在矛盾纠纷领域,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效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不仅希望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希望纠纷解决的途径更加多元、手段更加多样、方式更加快捷、效果更加和谐。以往,对于人民群众的诉求,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开展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要依靠*策和人治推动,难以实现预期成效。《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如何服务群众提出了法律要求,还对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三)《条例》实施是践行执*为民理念建设服务型*府的有效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也是各级*府的根本宗旨。民之所望,施*所向。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尤其是人民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府职能定位的根本前提。《条例》实施为各级人民*府解决人民群众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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