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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一年!
尊敬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今年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您可选择抵减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费。
免征适用对象
25号公告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缴费人。
免征期限
25号公告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期限为费款所属期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如何减免申报
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即可享受减免*策。缴费人按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
申报缴纳期内自行申报享受减免
2
资料留存备查
已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选择退还。
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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