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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2021年陕西法院10个案例入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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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10个案例

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司法鉴定管理平台”

创新在线司法鉴定工作新机制

名列其中

01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评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宫公司)成立于年,管理和经营华清池等文物遗址。自年始,华清宫公司在41、43、44等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商标,其中“华清池”商标于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旗下的西安华清御汤酒店因其温泉服务曾获得多项荣誉,行业内知名度高。华清盛汤汤泉酒店(以下简称:华清盛汤酒店)成立于年,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姜某刚,经营洗浴足疗等。华清盛汤酒店在第9、16、42等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华清盛汤”商标,并在其营业场所使用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标识,但并未在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其经营场所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方则为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会公司)。此外,华清盛汤酒店在大众点评等网站上也使用了“华清盛汤”等名称。华清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清盛汤酒店等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及服务用品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华清盛汤酒店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盛汤”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姜某刚、华青会公司赔偿华清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宣判后,华清宫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清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华清茶道”等标识;华清盛汤酒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清”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万元;华清盛汤酒店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对华清盛汤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数额的部分,姜某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典型意义

该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该案的裁判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规制了品牌营销中的“搭车”行为,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该案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认定标准,并运用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对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侵权人作出五倍顶格惩罚性赔偿,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同时引入了联合商标概念,在商标法对联合商标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侵害联合商标权判定规则进行了尝试与探索,迈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重要一步。

02

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评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年6月4日登记结婚。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前准备工作,逐步缓解失独老人不愿应诉、拒绝沟通的心态,同时也对原告进行心理介入,疏导其与被告的对立情绪;在庭审中做了细致的心理工作,宣解中华传统优良家风,修复了双方因失去亲人造成的误解和疏远。本案虽然并未当庭达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向合议庭表达满意,并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典型意义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保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宣讲优良家风,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庭矛盾,弘扬中华孝文化,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03

高某琴等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评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基本案情

高某琴与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与案外人高某宝(高某琴之父)属同一户籍,被识别为贫困户。高某明肢体贰级残疾,其妻视力壹级残疾。年5月,户主高某宝与镇*府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策人均补助元,共计1元;享受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策人均补助00元,共计元,上述款项均汇入高某明指定的账户。年10月,高某明购买房屋一套,支付购房款元,契税、印花税合计元,该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起诉请求高某明支付贫困户移民搬迁款元、旧宅基地腾退款元,合计元。

裁判结果

白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地扶贫搬迁*策和旧房宅基地腾退*策,其目的均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利。高某明按照上述*策购买住房,该住房现为其唯一住房,高某琴等与高某明、案外人高某宝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在该房屋未被处置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已享受*策资金的返还,遂判决驳回高某琴等的诉讼请求。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府为解决贫困户基本住房问题的特定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高某琴分割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的主张,与*府发放该款项的特定用途相悖,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既涉及残疾人的居住权又涉及扶贫安置*策的具体落实。扶贫安置*策是*府为改善贫困户的生活质量、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解决农民基本住房的惠民*策,应当用好,以真正解决当事人住房需求。高某明等四人均在高某宝户内,与高某琴系同胞兄妹,高某明夫妻均为重度残疾人,虽高某琴等三人对案涉款项享有权利,但案涉款项购买房屋为当事人唯一住房,判决驳回高某琴等人的诉请对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益、对落实国家扶贫*策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04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行为违法及行*赔偿系列案

评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年8月,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农公司)通过挂牌方式竞得旬阳县太极城规划核心地段一块宗地面积为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润农公司在开发建设商住用地同时,依据城建、水利部门规划设计,必须承担该宗地范围内河堤、道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府。年12月,润农公司基本完成该宗土地河堤的工程建设。此后,因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旬阳县住建局)和润农公司对该宗地的规划指标有分歧,旬阳县住建局一直未对该宗地编制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导致润农公司一直未能开发建设。年经审定,润农公司已支出土地出让金、修建河堤等费用共计.83万元。年至年间,旬阳县住建局因拓宽修建河堤道路,占用润农公司的商住用地17.64亩。年2月,润农公司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旬阳县住建局依法履行规划职责,对涉案宗地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确认旬阳县住建局因修路占用其建设用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投资损失、延误开发利润损失等经济损失合计近2亿元。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地块位于旬阳县城区规划核心地段,润农公司诉请解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性极强,赔偿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达九年,涉及土管、规划、水利等多个行*管理领域,且多个行*行为互相交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遂在案件审理之初,即与旬阳县住建局进行有效沟通,并通知其负责人出庭。旬阳县住建局高度重视,四次开庭审理均指派主管规划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不仅全面介绍了涉案宗地建设情况,而且对案件涉及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等专业知识当庭予以充分阐述。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主管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外,旬阳县住建局局长还全程参与调解、协调工作,并积极联系旬阳县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成立了由县长亲自挂帅,由县*府办、县国土、县住建、县财*、县审计、县水利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配合人民法院联动化解,与润农公司法人代表“面对面”沟通协商。合议庭先后八次奔赴旬阳县现场勘查,组织十余次协调会议,旬阳县住建局的正副职负责人均全程参与。本案通过多方一年多的反复协商,最终调解结案,涉案宗地的四起关联案件全部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尤其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领域。同时,行*机关除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可以发挥相应作用外,其他负责人尤其是正职负责人也可以积极参与和配合行*应诉工作,共同推进行*争议的实质化解。本案中,旬阳县住建局出庭负责人以其对案件情况的熟练掌握和对规划领域知识的专业解读,积极主动回应润农公司的合理诉求,充分展现出*府机关的公信、有为、诚意、担当,从而有效纾解对立情绪,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争议问题。同时,旬阳县住建局正职负责人积极主动参与争议化解工作,促成旬阳县人民*府成立专门工作组,并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案情、研判解决方案,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对合理运用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行*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05

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评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5万元,共计万元,交货时间年6月15日。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恰逢国家重点工程0KV、KV可控电抗器也在近期交货,造成了交货期的冲突,由于以上与国家重点项目的冲突,加之我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贵司项目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天。年1月,西电公司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西电公司的诉请。国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91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莲湖区法院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91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了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早在年,西电公司迟至年才诉请主张支付剩余货款。该案获得支持后,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当年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对此,西电公司虽承认逾期交货的事实,但抗辩主张其是因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导致本案合同延迟交货。西电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暨公共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西电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如追加投入扩大产能、进行延期谈判合理变更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西电公司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既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06

三原县大程镇*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公益诉讼案

评选发布单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基本案情

三原县大程镇人民*府所辖区域位于渭河支流清河的北部沿岸。年,为优化镇区环境、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大程镇*府申报获批关于“建设大程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并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征地及围墙圈建工作,但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一直未予建设,排污状态依然持续。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程镇*府发出检察建议。大程镇*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亦未启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大程镇*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

裁判结果

三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程镇*府具有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公共污水管网的法定职责,其在案涉工程批准后长达四年多时间未予建设,致使大程镇四个行*村和七个企业的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大程镇*府仍未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不作为。鉴于该工程涉及范围广、工程量大,建设工期可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为25个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大程镇*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限其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公共污水管网,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河流域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引发的行*公益诉讼案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是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的应有之责。本案中,大程镇*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涉工程在批准后一直未动工建设,导致污水长期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受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并在判决生效后和检察机关共同派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督,促使案涉工程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展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监督支持依法行*,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07

咸阳市“五链共治、法在基层”诉源治理新模式

评选发布单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

案例简介

近年来,咸阳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继承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建立“五链共治、法在基层”诉源治理模式,坚持*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共治,基层*建链、群众兴趣链、司法保障链、社会文明链、创新服务链协同发力,形成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新模式,取得良好效果。

坚持*治引领,将诉源治理融入基层*建链。面对诉讼案件激增态势,咸阳中院紧紧依靠*委领导和*府支持,推行“五链共治、法在基层”诉源治理模式,努力把*组织的*治、组织、群众优势更好地转化为诉源治理效能。坚持**主导搭平台,推动市委、市*府印发《关于依法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意见》,市人大作出《关于强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将市县两级综治中心、矛调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等整合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并在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建立法律服务站和法官工作室。坚持基层*建聚合力,推动市委组织部、市委*法委印发《关于成立依法推进诉源治理临时*组织的通知》,在镇(街道)设立诉源治理临时*委,把*支部建在法律服务站、*小组设在法律服务窗口,并由包联法官担任法律服务站*支部书记和村*支部副书记,促进*建工作与诉源治理工作深度融合。坚持*策支持强保障,推动市*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若干*策》,把多元解纷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预算,并将辖区“万人成诉率”“诉前化解成功率”“被执行人失信比率”“行*机关负责人出庭比率”“民转刑案件比率”等五项指标纳入*委*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法院负责评分,形成“**主导、法院主推、部门主责、基层主抓、群众主体”的诉源治理新格局,实现了由法院诉讼“单打独斗”向多元解纷“联合作战”的转变。

坚持自治固本,将诉源治理融入群众兴趣链。坚持以群众路线、群众方式促进诉源治理,通过各类兴趣组织和社团把群众广泛组织起来,制定章程、明确纪律,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找准法治宣传兴趣点,开办“红领巾法学院”、家事和美“法管家”、法官有约“法律沙龙”等,把法律知识、法治故事、典型案例与秦腔表演、书法笔会、诗词朗诵、文艺演出等结合起来,依托音乐、摄影、阅读、瑜伽、篮球、抖音、登山等兴趣社团深化法治宣传,营造浓厚自治氛围。拓展基层自治着力点,围绕实施民法典等,指导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禁*会、红白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解纷,提高基层组织解纷能力。创建村规民约示范点,重点以制定村规民约和自治组织章程、帮助提炼家风家训为突破口,在51个街镇、个村和社区建成标准化诉源治理示范点,建成村级家规家训展示馆,形成“户户赛家风、人人比文明”的城乡新风尚。

坚持法治立规,将诉源治理融入司法保障链。法治是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咸阳两级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注重能动司法,两级法院委派0多名法官干警包联个镇(街道)、个村(社区),委派62名基层法院班子成员包联62个重点企业,坚持日常“义诊”、提前“约诊”、法官“坐诊”、综合“会诊”、上门“巡诊”,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同时,鼓励引导司法调解员、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退休干部、网格员等提供法律服务,全市现有名“网格员”、名志愿者、名法律明白人、名调解员活跃在社区村组。注重诉调对接,在各个产业协会建立法官工作室,指导组建医患矛盾、交通事故、情感家庭、金融纠纷、特殊群体五个行业调解中心,加强调解、仲裁、行*裁决、行*复议等工作衔接,及时制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注重梯度化解,推广“三三制”工作法,矛盾纠纷发生后,依次在村和社区法官工作室、街镇法律服务站、县区联合调处中心三个层面逐级开展化解工作,通过三轮化解确保矛盾不上交、纠纷不升级。

坚持德治润心,将诉源治理融入社会文明链。坚持把诉源治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道德成为自我的约束、内心的法律。突出价值引导,设立司法巡回“审判点”、惩戒失信“曝光台”、社村矫正“新生驿”,通过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赡养抚养、乡村邻里、正当防卫等案件,鼓励守望相助、见义勇为、扶弱助残等行为,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突出习惯养成,制定《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尊重当地风俗,并依法纠正不良风俗。突出人心教化,组织德法双馨“民星秀”,推选德高望重的老*员、离任村干部、道德模范等“新乡贤”组成案件评议团,“听”群众呼声、“说”身边事例、“论”是非对错、“亮”正反典型,用身边的典型引领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好转。

坚持智治促融,将诉源治理融入创新服务链。牢牢把握“智慧城市”建设先机,积极推进诉源治理模式信息化现代化,研发“咸阳法E平台”,将法院外部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与法院内部办案系统跨界融合,在线链接个调解机构和名调解员,构建贯通法院内外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数据平台,形成了涵盖接单、核单、派单、办单、交单、评单全过程的闭环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全时空、跨地域、全流程的网上咨询和调解服务。

08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司法鉴定管理平台”

创新在线司法鉴定工作新机制

评选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简介

为有效破解委托鉴定案件数量剧增、司法鉴定质量不高、鉴定机构管理缺失、司法鉴定周期过长等问题,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技术工作和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构建在线司法鉴定工作新模式,三年来,直接办理的司法委托鉴定案件同比下降93.57%,两级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成时间和涉司法鉴定案件结案时间同比分别下降10天和20天,司法委托鉴定意见采纳率上升25%。

抓好组织部署融合

坚持改革引领、科技支撑,构建司法鉴定工作新理念新机制新架构。

一是确立“改革+科技”整体推进思路。紧盯司法技术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两大动能助推作用,把运用改革方式破解难题和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撑改革有机统一起来,深入调研论证形成“通过下放司法鉴定委托权和借力信息化手段,促进破解司法鉴定工作难题,服务保障案件质效提升”工作思路。

二是坚持“统一+分级”总体规划部署。制定《关于司法技术工作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将原来市中院统一负责两级法院委托鉴定案件模式,改为两级法院分层级负责委托鉴定案件办理模式,市中院只负责本院司法鉴定案件及全市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精神病鉴定案件,其余司法鉴定案件全部交由基层法院依法对外委托,同时明确市中院对两级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承担培训、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做出具体规定,为总体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机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应用提供了规范依据。

三是建立“机构+人员”一体工作机构。根据改革任务需要,在辖区基层法院设置司法技术机构和岗位,配备2人以上专责人员,与立案庭合署办公,规定可以由立案庭负责人兼任司法技术机构负责人,为一体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奠定了组织和人员基础。

推进工作机制融合

开发、建设和投用“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努力提升司法鉴定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司法鉴定事务网上通办。两级法院全部实现司法鉴定请求网上提交、鉴定资料网上上传、鉴定机构网上选定、鉴定意见网上送达、鉴定文书自动生成、鉴定过程全程记录。年以来共处理网上鉴定申请件次,收集上传鉴定资料余份,网上选定鉴定机构余次,出具送达鉴定意见件次,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还防范了廉*风险,得到当事人、鉴定机构和法官干警一致好评。

二是积极试行在线诉前鉴定。针对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许多委托调解和诉前调解纠纷因为缺少司法鉴定意见难以分清责任、达成一致的现状,汉中两级法院大胆试行诉前在线鉴定制度,在立案登记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根据案件需要和当事人意愿,利用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先行对纠纷事项进行司法委托鉴定,为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对进行鉴定后纠纷诉前未化解的,将鉴定意见一并转入正式立案程序,为后续诉讼程序处理准备充足条件。年以来,共办理诉前司法鉴定案件60件,促进达成调解协调55件,诉前化解率达到91.67%,诉前鉴定诉讼案件比同类案件审限平均少用20天,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大力推行鉴定案件信息化管理。市中院司法技术部门依托司法鉴定管理平台,随时掌握每一件委托鉴定案件的流转进度,对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回避的鉴定案件实行在线调配,对鉴定机构拖延鉴定、超期鉴定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提醒,共在线调配鉴定案件9件,发出督促提示意见15件,督促有关法院、法官干警和鉴定机构整改瑕疵问题20件次,为确保司法鉴定案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努力推进鉴定案件办理平台全面互通。目前,汉中中院正在着手构建道交一体化调解平台,将实现司法鉴定系统与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法院审判业务系统、网上立案系统全面对接,完成鉴定申请及结果反馈与其他系统数据互通,建立行*认责、司法鉴定、诉前调解和实体诉讼全方位业务链条,争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在线诉讼服务。

实现指导监督考评融合

一是加大在线培训力度。在全市法院内部工作网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平台操作技能专题培训,在线培训法官干警余人次,建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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