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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协关于职业经理人的若干认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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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中央、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相继提出了“要制定职业经理人员的素质标准”“建设一支职业经理人队伍”“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体系”,建立“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市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一系列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有必要对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事业等基本概念形成共识。

孔子在《论语·子路》篇中提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说的是,认知不正确,道理就讲不清楚;道理讲不清,做事就不能取得成功。中职协在多年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于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什么是职业经理人制度,什么是职业经理人事业,形成了以下的认知。

一、关于理解职业经理人含义的基础知识

在理解职业经理人含义之前,对与其相关的内容先进行一些辨别分析。

(一)关于法人的分类

依据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的有关规定,法人分类如下: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府授权本级人民*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国家出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其中:

(1)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过去,全民所有制企业均由国家通过*府实施经营管理,称为“国营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家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财产,企业改称“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控股股东与《公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是一致的。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达到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中又提到“国有资本全资公司”的概念。这是一种代表国务院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不同部门或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的合资公司;或者是代表国务院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与代表地方*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的合资公司;或者是代表地方*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不同部门或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的合资公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虽然,也是企业的两种组织形式,但是,按照国家《民法总则》的规定它们都属于特别法人。因此,一般在谈企业组织形式时,不包括这两种经济组织。

(三)关于企业员工的人才队伍结构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中把我国人才队伍分为六类:

1.**人才队伍;

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3.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高技能人才队伍;

5.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6.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员工的人才队伍结构可以分为四类:**人才(即国家出资企业中享有行*级别的负责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高技能人才。企业经理人才是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一类的。

(四)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层级划分

中职协认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可以划分为四个层级:

1.企业初级经营管理人才;

2.企业中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是指企业的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工程经理等人员;

3.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是指企业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4.公司层级的经营管理人才,一般是指企业法人层级的负责人。

企业经理人属于公司层级的经营管理人才。

这种层级的划分符合年新修订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要求,也与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的观点相吻合。

(五)关于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指自然人,这是社会习惯的说法。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授权或指定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代表,分担负责某个方面的工作职务。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企业负责人各不相同:

1.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多数都是业主,有少数企业是业主委托聘用的经理人。

2.合伙企业负责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人授权其负责整个企业的某些经营管理职务,他们可以被视作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3.公司制企业负责人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同时,《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日常运营的重大事项,是公司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5.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

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关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企业负责人

1.年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具体分为四类:

(1)企业董事

(2)企业经理

该《职业分类大典》确认的企业经理是指“在企业中,经董事会聘任或经职代会选举或经上级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3)企业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4)其他企业负责人

2.年修订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规定,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具体分为三类:

(1)企业董事

(2)企业经理

该《职业分类大典》确认的企业经理是指“在企业中,经董事会或出资人聘任,或经职代会选举,或经上级任命的企业负责人”。

(3)国有企业中国共产*组织负责人

这说明,企业负责人从职业分类的观点看是不断变化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现在看来是需要不断丰富完善的。

(七)关于“企业经理”的三层含义

“企业经理”一词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所负责的社会工作任务的称谓,即职务;二是指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岗位头衔的称谓,即职位;三是指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的称谓,即职业。这三层含义在不同场合,一般是分别使用的。企业经理职务是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经理职位是企业负责人之中的一种称谓;企业经理职业是国家设置的一种职业类别,年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企业经理”职业的代码为1-05-01-02;年修订后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企业经理”职业的代码为1-06-01-02。

把以上这三层含义结合起来,同时再根据对企业经理人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就产生了职业经理人的含义。

(八)关于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的区别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的通知》(中发〔〕6号)提出:“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战略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这个文件明确了战略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是两个不同的社会人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任务,这表明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企业家源于法语entreprende一词,按字面翻译,其涵义是所谓“中介人”。一般认为,企业家是具备以下特点的人:创立并运作企业,具有创新性和对商业机会的把握、组织和创造的能力;拥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权益;承担企业债权、债务,享受企业利润,承担企业风险;雇佣别人劳动。

企业家这个“中介人”实际上是把资本与企业联系起来的“中介人”。因而,企业家或者是企业的直接出资人(即业主或股东,现在统称为企业出资人)并兼企业负责人;或者是在运作资金使企业获得资本方面起过重要作用,最终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企业家在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社会职业。现在,企业家只有同时兼任企业负责人,如在企业中兼任企业董事或企业经理职位,并且担任相应的职务的薪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才能找到自己的职业归属。从这一分析看,企业家中靠兼任企业董事、企业经理等职务的薪酬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比例可能极低。因此,“企业家”与“企业经理”职业的人,或者是与“职业经理人”,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九)关于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的缘起及启示

1.经理人的缘起

(1)国外经理人的缘起

以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为标志,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诞生了。在这之后,国际上就产生了公司经理人。

(2)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经理人的缘起

年7月1日,国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这是最早一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从此开始有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称谓。而我国的《公司法》是年才实施的,至于把国营商贸企业负责人称经理,实际是一种具有行*色彩的企业负责人的称谓,因而,我们不把他们归为“企业经理”的范畴。

2.职业经理人的缘起

(1)国外职业经理人的缘起

年10月15日,美国马萨诸塞州发生两列火车迎头相撞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引起社会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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