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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经纪约的合规清单下文化创意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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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经纪约的合规清单(下)

——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八)

—文/夏培森王子昊—

引言

“只有疾风知劲草”[1]。在“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的第七期中,我们为大家梳理了网红经纪约的主体要求、注册账号归属及双方义务内容的合规要点,本期我们将谈及网红经纪约中关于收益分配、网红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相关内容的合规要点。

一、收益分配

(一)分配方式的考量因素

1.演艺活动的类型

一般而言,MCN根据拟合作网红所从事的演艺活动类型不同,约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配图源自网络)

(1)带货直播

网红根据MCN及品牌商的要求,通过直播的方式,对产品进行介绍、展示,向粉丝推介销售商品;MCN可根据网红带货直播期间的产品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与网红结算收益。

(2)文艺表演

MCN可根据网红对各类演出的完成情况,如线上直播或现场表演的完成情况,向其支付演出报酬。

(3)内容创作

内容创作是指:MCN自行指定或者根据合作品牌商要求指定的,网红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短视频、音乐录制与发布等演艺活动。此项活动中,MCN往往将粉丝数量或者广告收益作为网红收益分配的衡量标准。

2.网红的影响力

根据签约时网红的影响力大小,MCN也会设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根据()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演员辛某与其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比例,在合同期限内,分为:初始期、发展期、稳定期,双方在不同时间段约定了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1)非知名网红

非知名网红的影响力及商业价值有限,往往需要经过MCN的专项培训及后期一系列的演练才能“出道”,MCN可以根据与网红的不同合作阶段分别设定收益分配方式。

(2)知名网红

对于在签约时粉丝基数较大的知名网红来说,其带来的收益总体趋于稳定,MCN可与此类网红约定稳定的、固态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分配条件

1.完成履约

网红完成约定的合同义务,是获得收益的前提条件。如我们在上一期文章《网红经纪约的合规清单(上)》中所提到的,网红应当完成经纪约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服从MCN的培训安排、配合演艺公司的演出安排等内容。如果网红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则履约条件未成就,将不能得到收益的分配。

2.时间期限

一般而言,MCN对网红的收益分配可能以每月、每季度等固定期限进行支付。此项内容中,MCN应要求网红提供一个确定的本人使用的银行卡账号,并留存每次转账的财务凭证,以免发生争议。

3.缴纳税款

根据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之收入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MCN或者网络平台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三)合规建议

1.慎重考量收益分配方式

MCN应当根据拟签约网红的影响力及拟从事的演艺活动的类型,与网红约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

2.履行约定的收益结算义务

“契约须遵守”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公民基本行为准则。当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成就,MCN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足额向网红支付相应收益。

此外,MCN还需注意纳税义务的履行,否则可能面临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承担。

3.规范管理相关文件资料

MCN应妥善保管经纪合同、有关收益分配方式的补充合同、收益分配依据的数据、支付凭证等材料以日后备查。

二、网红竞业限制

(一)网红与MCN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网红与MCN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网红经纪约是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

第二,网红经纪约中关于MCN对网红的监督管理等约定,是基于MCN的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行为,并非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

基于此,网红经纪约中关于网红的竞业限制条款可做如下约定:

1.约定方式

此种情形下,双方可直接在经纪约中约定网红的竞业限制内容,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该内容进行约定。

2.约定内容

MCN可在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外,为网红设定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如:网红在签约时不得存在与其他与MCN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机构订立经纪合作关系;网红在合作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网红经纪约相关的业务合作。

(配图源自网络)

(二)网红与MCN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诚然,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将网红与MCN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京02民终号案件中,因网红与MCN签订网红经纪约的同时,还与MCN订立了《劳动合同》,法院据此认定,网红与MCN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基于此,双方可对网红的竞业限制条款做如下约定:

1.约定方式

网红的竞业限制条款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双方也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补充合同,约定网红的竞业限制义务。

2.约定内容

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网红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但MCN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网红支付经济补偿。

(三)合规建议

1.明确网红经纪约的性质

基于前述,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如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笔者建议MCN不与网红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在经纪约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权利义务下合同主体不构成劳动关系。

2.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要求

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在网红经纪约中对网红竞业限制的期限、禁止性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

3.明确合同到期后的续签情况

MCN可基于用人安全的考量,在合同中与网红约定,网红经纪约到期后达到约定的条件时自动续期,MCN在同等条件下对网红的优先签约权。

三、违约金

(一)约定方式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双方在网红经纪约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配图源自网络)

1.分项约定

即分别约定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具体情形。

2.仅约定总金额

即笼统约定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而不区分具体情形。

(二)司法认定

1.法院对MCN主张违约金的支持情况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法院很少全额支持MCN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过高的违约金额予以调整;最终被法院支持的违约金额与MCN主张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以以下五个案例[2]为例:

2.法院认定违约金额的考量因素

因该类合同纠纷较为特殊,对于网红未来的发展前景难以判断,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MCN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一般指MCN因对该网红的培训、演艺活动的工作接洽等而实际产生的成本,和网红因违约行为而取得实际收益。

(2)合同的履行情况

包含合同期限、合作方式以及网红发展情况、获得报酬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指双方对于违约损失发生的主观状态,可通过网红的影响力大小、违约事项及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

(4)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指MCN依据网红经纪约,能够获得的可预见性利益,比如基于网红成长发展的情况而可期待的收益。

(三)合规建议

1.在细化合同义务基础上分项约定违约金

按照网红应履行的各项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的程度分项约定违约金能够减小产生纠纷时的争议,MCN主张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也更加明确,更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2.注意固定相关的履约证据

MCN在履约过程中,应注意各项履约证据的保存,当发现网红可能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以发函、摄影、摄像等手段进行留证,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的调取过程进行公证。

结语

结合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对网红经纪约中的收益分配、网红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相关内容的合规要点进行了梳理。我们将在下一期中,对网红经纪约的解除理据问题进行分析,敬请期待。

[1]袁国宝:《超级网红IP:个人品牌引爆之道》,电子工业出版社,年版,前言第10页。

[2]案例检索的时间范围为至年,表格按照案件判决的时间顺序排列。

感谢浙大城市学院实习生金家添对本文写作的相关协助

附:相关规定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文日期:年3月15日施行日期年10月01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文日期:年04月24日施行日期年05月13日)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文日期:年12月28日施行日期年07月01日)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文日期:年08月31日施行日期年01月01日)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作者团队简介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园区工作室文化娱乐合规产品组由蔡莹律师(小组顾问)、夏培森律师(组长)、王子昊(实习)律师组成,为艺人经纪公司、电商直播平台、影视制作公司、音乐版权平台等文化娱乐行业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服务,以团队化的服务方式、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定制化的服务内容,实现“合法+合规”、“法律+商业”的服务目标。

园区工作室

园区工作室以基于同类特定行业、具备统一规划及平台化管理所形成的各类特色产业园区为服务对象,结合园区类型和产业特征,为园区经营主体及入园企业提供“法律+产业”的平台化服务、实现“合法+合规”的一体化管理。

文化创意产业合规之度

“文化创意产业合规系列”旨在梳理文化艺术、音乐、影视、演艺经纪行业的合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合规建议。(↓点击阅读)

◢第一期:“人人都能做艺术家”的时代,谁都能做艺术品商业性展览?

◢第二期:艺术品商业性展览前的艺术品收购环节,如何避免踩雷?

◢第三期:艺术品商业性展览之场地合作的防坑清单

◢第四期:艺术品商业性展览之展品交易那些事

◢第五期:网红经纪公司资质知多少

◢第六期:一文分清演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七期:网红经纪约的合规清单(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泽大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泽大所律师原创内容,如需授权转载,请在文末留言或发送转载需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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