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部署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专门规定,制定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的监督,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主要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权利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规制相关案件,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随着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全面保护、更加注重严格保护、更加注重司法保护。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数量迅速攀升。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年的10.1万件增长到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二是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涉及互联网核心技术、基因技术、信息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及平台经济等方面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对司法裁判提出新挑战。三是网络侵权易发多发。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与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涉及面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利益平衡愈加复杂。知识产权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且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稳妥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同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生深刻变革、实现长足进步。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持续深化,全方位司法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智慧化审判模式广泛运用,现代科技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为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涉外审判影响力日益增长,中外权利人受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交流合作深入开展。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品牌强国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着力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年至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万件,审结万件。其中,审结专利案件14.3万件,著作权案件.6万件,商标案件43.7万件,技术合同案件1.8万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9件、司法政策性文件11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0个,完成党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改革任务12项。通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加强对创新的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
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专利。科技创新成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出台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格保护发明创造,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服务科技强国建设。制定司法解释,落实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妥善审理涉及5G通信、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一批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产业升级。
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保护创新就要保护人才。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更大激励。审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等案件,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合理界定已尽勤勉义务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利益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关系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出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见,加大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制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加大对“南繁硅谷”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种业科技创新。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建合作机制,积极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审理水稻“金粳”、玉米“隆平”等品种权案件,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加强优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依法审理“库尔勒香梨”等地理标志侵权案,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维护市场法治环境
产权和知识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有利于保护创新创造活力,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竞争中性特点,准确把握竞争政策,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保护竞争活力。依法审理生物医药、电信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依法审理奇虎与腾讯垄断纠纷等案件,坚决规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研究完善涉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认定标准,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2.4万件,保护竞争者利益,改善消费者福利。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小度”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坚决制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
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是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财产、保护公平竞争。出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细化保护客体、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等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明确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举措,打消对诉讼中“二次泄密”的顾虑,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审理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依法严惩不诚信行为。审理泄露投标标底降幅案,明确标底降幅属于受保护的经营信息,坚决制裁招投标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规范商标注册使用行为。出台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维护诚信原则和商标注册秩序。年,审结商标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1.6万件,有力促进商标注册秩序规范化。审理“海棠湾”商标抢注等案件,坚决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审理王老吉与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等案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涉商标、品牌纠纷。加大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重拳惩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行为,服务品牌强国建设。
(三)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新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审判要跟上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以规则之治激励创新创造、化解矛盾风险。
探索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理人工智能生成文章著作权案,对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进行有益探索。审理“懒人听书”有声读物著作权案,明确朗读文字作品保护规则,引导新兴文化消费行业规范发展。审理共享单车“扫码开锁”专利权案,依法保护共享经济自主创新成果。审理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案,明确抄袭金融数据终端产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通过公正审理一系列新型知识产权案件,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妥善审理涉平台经济案件,明确规则、划清底线、规范秩序。出台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四)加强对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文化艺术创新创作,关系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关系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红色经典承载的精神价值,是党和国家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出台司法政策,指导正确审理涉及红色经典传承和英烈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文化传播秩序,引导公众自觉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严厉制裁侵害红色经典和英烈合法权益行为,旗帜鲜明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依法审理“刀靶大捷雕塑”等红色经典著作权案,坚持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兼顾经典传承和权利保护,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著作权保护。出台著作权保护意见,切实加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的保护。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关系,促进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制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政策,细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标准,合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平衡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平台权利义务关系。严厉惩治虚构版权牟利等“碰瓷”行为,维护图片版权市场法治秩序。依法审理同人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保护在先创作者和取得合法授权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为“二次创作”厘清法律边界。在网络游戏侵害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案中,坚持市场价值导向,依法判处余万元赔偿。在侵犯《流浪地球》等热门影视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中,对8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彰显严惩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加强文艺作品、文化产品保护。注重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依法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等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促进新型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健康发展。审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侵权案,尊重原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传统历史文化再创作留出空间。审理涉“光头强”“喜羊羊”“米老鼠”“功夫熊猫”“小猪佩奇”等动漫形象知识产权案件,鼓励原创、反对剽窃。积极探索商品化权益保护,将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作品元素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拓宽文艺作品、文创成果司法保护方式。
加强传统文化、传统知识保护。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依法审理涉及中医药、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等案件,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研究中药品种保护新情况新问题,助推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审理苏绣绣品侵权案,依法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保护刺绣艺人再创作付出的劳动,保障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健康发展。审理《寿光县志》古籍点校案,依法保护点校者创造性劳动,推动古籍发掘、保护和传播。设立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保障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福建德化法院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赞扬。
(五)健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的隐蔽性,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备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