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业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山东省日前出台管理办法多项规定细化经济适用房管理 [复制链接]

1#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圆梦征程

山东省日前出台管理办法


    多项规定细化经济适用房管理摘要:


                                ●仅限低收入家庭购买


          ●中套住房面积80平方米


  ●建设用地优先供应


  ●价格须向社会公示


  ●困难企业职工可集资建房


  山东省*府日前公布了修改后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作了细致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仅限定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属于设区的市、县(市)*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发放。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房户型应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在80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将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


  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租赁,《办法》规定将实行公开销售,其价格须向社会公示,申请者以市场价格出售首套经济适用住房后将不得再次购买。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承租人。


  《办法》认可了个人合作建房,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伪造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旦发现,将限期收回。开发商假借经济适用房名义从事商品房开发,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已减免和由*府承担的费用。(赵治国)


  (人民-华东新闻


    )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